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学院领导同群众的联系,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学院师生员工(以下简称信访人)以书信、走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由学院信访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予以处理的过程。信访工作是学院领导体察民情、联系信访人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推动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信访人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做好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校园稳定和促进学院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处理信访材料,文明接待来访人员,主动接受信访人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担任。信访办公室(简称信访办)设在学院办公室,下设信访办主任和信访员。领导小组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信访办负责协调全面工作。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办法,建立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六条 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信访日常工作。
(二)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按规定将来信来访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做好对信访事项处理的催办落实工作。
(四)及时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重要信访信息。
(五)做好信访材料的归集、整理和档案建设工作。
(六)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来信、来电的处理流程:
(一)登记。收到来信或来电,信访员要做到当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信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来信来电日期、来信来电者身份和主要内容等。
(二)送阅。对于重要来信来电事项和上级交办、上级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员要及时送呈学院主管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转交。对于一般来信来电事项,信访员在做好登记后,根据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性质转交相关部门签收、处理。信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签收。转交来信时来信的信封、邮票必须保持完好无损。
(四)承办。受理部门收到信访件后,对一般问题要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较复杂的,经受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书面告知信访人(仅限实名举报)的前提下可适当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五)办结。受理部门应当将受理事项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重大信访事项回复前,应当征求受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信访人留有联系地址的,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答复;留有联系电话的,可先以电话形式答复。对于要求、咨询或查询类信访事项,应当按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举报、批评、投诉类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查实,按规定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对于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研究受理;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形成专项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呈报。
第八条 来访的处理流程:
(一)接待。信访办对来访人员应当热情接待,核实来访人身份,履行登记手续(填写《他己经进我的了好舒服接待信访登记表》),了解来访事由,安排有关人员处理来访事项,与来访人约定答复或处理时间。多人集体来访的,应当要求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处理与答复。受理部门对待来访人员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若在政策范围内难以解决,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若所提问题在政策上尚不明确,或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应当向对方讲明,并当面约定答复日期和方式,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第九条 信访件办结后,信访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与信访原件一并存档保管,如有复信,还应将复信的复印件一并交由学院信访办存档。
第十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经过信访办受理并答复,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区别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信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
第十二条 坚持畅通渠道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
第十三条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批评类的信件、信息、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部门和个人。绝不允许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决不允许对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拖着不办。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要遵守纪律,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 对信访过程中无理取闹,妨碍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应当予以劝告。经劝告无效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信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