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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统计工作细则
2022-06-13 21: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进行教育决策、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对教育进行评价、实施有效管理和深入开展教育研究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五条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计人员责任制,统计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开发统计数据库,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不断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学校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九条学校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学校统计职责范围

第十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是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党政办公室主任是学校统计负责人;学校党政办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根据需要指定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综合统计在党政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搜集、整理、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二、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与贯彻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建立全校专、兼职统计人员队伍,组织统计业务学习,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比、表彰;

四、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五、利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积极开发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化,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二条各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综合统计的指导下,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并定期向综合统计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加强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努力提高统计信息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全校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一、本专科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二、成人教育招生、学籍管理、毕业、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三、教职工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四、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情况、党员基本情况由人事处和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五、民主党派情况由宣传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六、科研及产业情况由科技产业处及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七、外事情况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八、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九、基建、房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基建处、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校园网络建设情况由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一、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情况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二、各学院协助综合统计和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十三、综合统计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其它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学校教育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表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人员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调查表,不得延误学校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各部门形成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校综合统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果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和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师资、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学校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类统计资料,分别由学校综合统计和各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学校综合统计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送综合统计备案。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及时整理编印《他己经进我的了好舒服统计年鉴》等,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应依据学校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经学校综合统计核实,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学校统计人员的义务和权力

第二十三条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实是,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人员应努力掌握统计业务,通过培训和自学逐步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人员要依法统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秘密,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统计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学校统计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对各单位进行统计检查。统计工作检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情况;

三、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是否有原始记录、统计台

账是否健全,统计资料是否定期存档等;

四、统计资料报送情况:是否准确、及时,是否清

晰、完整等;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要求和学校统计工作检查的结果,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员,经过定期评比(每四年一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清晰,数据完整,准确无误的;

二、进行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统计分析时,写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论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三、在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和统计数据库方面,取得成果的;

四、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学校统计工作检查的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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