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招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1-25 点击数:

 

为规范教职工招聘、试用及转正管理工作,保证教职工招聘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1.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进行。

2.教职工招聘的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中的任职要求执行。

3.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招聘需求申请,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上报人事处。

4.人事处根据部门用人计划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编制员工招聘方案,报校长批准后实施招聘。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

2.遵纪守法,无失信记录,无治安刑事处罚记录,无党内纪律处分;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和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5.应聘教师岗位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聘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详细录用条件以岗位需求为准。

三、招聘流程

1.在相关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并筛选出合适的应聘人员及时预约安排面试。

2.应聘人员前来学校面试时需提交个人材料,人事处校验有关有效证件(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明),符合条件者方可进行面试。

3.面试由人事处组织实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并根据岗位需求决定是否增加笔试考核。

4.应聘教师岗位的,面试合格后必须进行试讲,由校领导、人事处和相关处室及院、部负责人听课、评价并提出初录意见报校长审批。

5.中层及以上员工的面试由校长主持,录用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录用报到

1.面试及相关考核通过后,由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携带有关资料按指定时间、地点前往办理报到手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于通知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受聘。

2.学校与拟录用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违约者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三方协议。

3.新员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时,应认真诚实填写《教职工履历表》,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签订的,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补签。

五、教职工试用

1.新入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原则上为6个月。教师岗位试用期满后设6个月岗位审查期,适合教师岗位方可从事教师工作,承担教学任务,否则调离教师岗位。

2.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新教职工的试用期管理工作。相应工作内容按照用人单位工作职责进行。

3.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学校将终止其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师德师风者;

(2)达不到岗位基本要求者(以学校岗位要求为基准);

(3)受警告及以上之处分者;

(4)违反诚信原则者;

(5)与学校价值观不符者、对学校文化不认同者;

(6)隐瞒健康状况或患有疾病者;

(7)其他原因不胜任工作者。

4.试用教职工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学校薪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教职工转正

试用期满,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人事处考核,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予以转正。

七、附则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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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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