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己经进我的了好舒服专业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22 点击数:

为贯彻“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队伍,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含义界定

专业带头人是指富有高尚师德师风和深厚学术造诣,学术发展活跃,在学校的某一专业步入前沿领域,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并取得了创新性的、具备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能够组织和带领教师进行专业建设的拔尖人才。

二、选聘原则

以民主公开、公平择优、动态管理、目标考核为原则,每个招生专业设置专业带头人1名。

三、聘任基本条件

(一)个人素质: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有组织领导能力;治学严谨,教风学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育理念:对教育教学有独特见解,创新施教体系;积极研究民办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分析职业岗位能力要求。

(三)知识素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对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全面的了解,并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治学严谨。

(四)教育教学能力:能够根据民办高校教育教学特点,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积极开展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注重课程思政、教育信息化技术应用及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五)科研能力:主持和参加教学改革或科研课题研究;参与学校精品课、教学资源库建设;积极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学科竞赛项目。

(六)学历及职称条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技术职称。对于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遴选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资格审查、专家审议、学校审定、任职前公示”的办法进行选拔。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 《专业带头人申请表》,并提供学历学位、教学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

(二)二级学院对照相应的评选条件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业务水平、教学与科研的数量和业绩、发展潜力以及研究课题方向和内容等进行评定,择优推选,并将推选结果和材料报教务处。

(三)资格审查。成立由教务处牵头的资格审查小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申报人资格、教学与科研业绩和获奖等证明材料。

(四)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符合资格的人选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五)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全校公示一周。

(六)经学校审定的专业带头人名单向全校公布,发放聘书。

五、岗位职责

(一)制定专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专业师资队伍、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校内外实践教学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科学合理课程体系,规范教学过程和组织实施,支撑专业培养目标达成。

(三)组织开展专业指导。围绕学校发展目标,主持开展专业发展、专业人才需求及人才培养质量调研。积极为师生开展专业教学与学习指导。

(四)负责专业团队建设。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有重点、有计划地培养2-3名专业骨干教师。

(五)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紧密结合专业发展和教学实际,带头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信息化水平,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

(六)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制定课程和教材建设计划,加强课程资源建设,组织教师开展自编教材、综合实验指导书、讲义,提高教学成效。

(七)贯彻落实学企融合。积极谋划本专业课证融合,落实“1+X”证书制度,指导本专业学生的职业资格证考试。

(八)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考核管理

(一)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和任期考核,专业带头人需签订《专业带头人目标责任书》,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考核的组织、存档和待遇落实;教务处负责检查、评估实施效果;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专业带头人必须每年向学术委员会书面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同其所在学院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与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合格者可连任;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解除聘任,依照条件增补新人。被取消资格者,下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专业带头人的选聘。

(三)任期内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者;

2.在教科研方面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3.师德不合格者;

4.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5.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6.不服从学校及所属二级学院工作安排者;

7.其他行为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待遇

(一)学校积极为专业带头人进行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项目提供必要条件。

(二)优先安排国内外培训、进修、学术会议、访学等活动。

(三)被聘为专业带头人的外聘教师,享受津贴不低于学校正高职待遇。

(四)被聘为专业带头人的自有教师,按照相应标准享受月津贴。

(五)专业带头人调离或退休时,其资格自行取消并终止有关待遇。

八、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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